胡应国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
来源:胡应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6
浏览量:1010

龙某某离婚案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胡应国律师办理

注:此案为201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2012年被安徽省司法厅和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评选为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龙某某,女,汉族,39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尚店社居委人。经熟人介绍,与其同一社居委的丈夫董某某相互认识,两人经过短暂的交往后,龙某某与其丈夫董某某于1991年3月24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于1992年9月27日生育有一女儿。婚后,龙某某发现董某某很多不良的习性慢慢的暴露出来,不是当初熟人所介绍的那样,其丈夫董某某经常为了琐事争吵不休,甚至为琐事经常殴打龙某某;董某某还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孩子也是不闻不问。龙某某为此曾多次起诉到法院,想解除与董某某之间的不幸婚姻,重新开始自己新的生活,但每次董某某不但坚决不同意离婚,还武力威胁龙某某,要求其撤回对其的离婚诉讼,龙某某迫于无奈,前后共进行了四次诉讼离婚,历时达八年之久的诉讼离婚,均以原告龙某某自己撤回诉讼而告终。如此同时,龙某某不堪忍受董某某的家庭暴力及其不良的品行,遂于2008年5月开始外出务工,以逃避其不幸的婚姻和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初,无奈中的龙某某想到了申请法律援助,遂来到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援助中心审查,同意了其援助请求,并指派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应国律师办理该案。

办理过程及结果

胡应国律师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和了解。律师了解到本案由于龙某某结婚比较草率,婚前双方都缺乏了解,性格上的差异,导致双方婚后也为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恶习,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被告董某某甚至还经常殴打龙某某,原告龙某某因不堪忍受这种家庭生活,遂多次起诉到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但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暴力威胁原告;故,原告虽曾多次诉讼离婚但均未达到原告离婚的目的。律师掌握了上述案件的全部情况和事实后。遂写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律师与经办该案的法官进行了沟通,向法官提出建议,请求法官对该案尽可能的通过庭前调解结案,避免被告董某某的可能采取的一些过激行为,以免对原告造成更大的身心伤害。经办法官充分的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后,通过多次努力,约见了被告,并顺利的做好了被告同意调解的工作,法官遂安排原、被告双方于庭前见面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多方努力,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终于顺利的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由原告龙某某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向龙某某支付抚养费400元。当龙某某拿到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后,对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及胡应国律师甚是感激,称没想到自己历时七八年之久的离婚之路,在获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之后,在仅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帮她完美的解决好了。

办理思路和策略

律师接受该案的委托后,对本案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后,充分的意识到该案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本案的最大阻力主要来自于龙某某的丈夫董某某的暴力阻止行为,很是担心如果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后,董某某是否会对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本案如果不通过诉讼,而是直接通过调解离婚,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本案对龙某某有利的条件是,董某某有种种不良的恶习,有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认定标准,并且本案已经提起过数次诉讼,如果仍然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本案,法院是完全可以判决离婚的。同时,考虑到本案龙某某有一婚生女儿正在读高中,需要龙某某及董某某的抚养,孩子由董某某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只能由龙某某来抚养才更为有利,但孩子后期需要大量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仅仅依靠龙某某微薄的打工收入很难支撑家庭生活和孩子的学习费用,如果通过法院判决董某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董某某未必配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综合本案的各种情况,律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本案,同时提醒龙某某在诉讼期间避免与董某某的接触,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案件立案后,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请求法官尽可能的进行调解,力争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是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执行的“201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法律援助案例。针对本案被告董某某的特殊情况,律师办理该案前,在了解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办案思路,一步一步的跟进案件的进程,最终促使董某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从而解决了龙某某多年的离婚梦,维护了当事人龙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通过办理该案,律师认为:调解工作在办案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离婚案件当中,只要通过努力,掌握良好的离婚案件调解技巧,案件就能如事先设想好办案思路那样,在办案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本案的办案事实也足以证明了调解工作在办案中的重要性。

以上内容由胡应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应国律师咨询。
胡应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93好评数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12楼(安徽省省政府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应国
  • 执业律所: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8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12楼(安徽省省政府对面)